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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创业园 关于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0-02-04

第一条(原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标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及实体经济和先进制造业新高地的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结合高新科技创业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对象) 拟在高新科技创业园区域内进行生产、加工、储存的各类产业主体。

 

第三条(评估标准)

(一)符合《高新科技创业园招商引资产业目录》。(招商科负责)

(二)拟落户园区或厂区已完成雨污分流验收;与环评第三方单位签订《环评协议》;年排污量小于50吨/百万元产值。(环保办负责)

(三)拟租赁厂房不小于500平方米,如有分割行为需符合消防方面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生产所需原材料符合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并具有符合要求的储存、运输符合有关职能部门要求;特种行业生产场所符合相关规定。(安监队负责)

(四)拟落户“园中园”符合支持类;拟落户厂区符合产业用地性质。(区块管理中心负责)

(五)新落户企业承诺税收不低于800元/平米。

 

第四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拟落户企业如实向各职能科室、区块管理中心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在高新科技创业园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上下载《项目准入评估申请表》,填写完成,并提供相关材料,发送至招商科邮箱。

(二)审批。招商科相关人员依据客户提供资料进行整理,并在OA上提交至各科室、区块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三天内给予明确的批准与否意见。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高新科技创业园产业项目准入评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 《房屋租赁意向书》或拟租赁房屋证明;

(三) 《环评协议》;

(四) 生产用主要原材料清单;特种材料、产品储存和运输方案。

(五) 上年度完税证明。

 

第六条(其他)

(一)未经准入评估的产业项目,一律不予支持。

(二)本实施细则由高新科技创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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